车辆修理费超出定损部分自行承担

  □案情

  2008年12月12日晚,李强驾驶小车在南昌市老福山转盘拐弯时,因避让不及撞上张倩正在直行的小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定损张倩车辆受损费为12000元。事故发生后,张倩自行找了一家修理部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理,花去修理费15000元。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张倩把李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张倩诉称,车辆受损花了维修费15000元,同时,还有其他经济损失1万元。对此,李强则辩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到了现场并出具了定损单,他同意参照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按照市场价格该赔的就赔,超出保险公司定损范围的不予认可。某保险公司辩称,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事人均为化名)

  (吴云 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李强驾车在转盘拐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李强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在其投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李强承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其他修理部修理的费用以及车辆贬值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某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已对原告车辆的损失作了评估,因此应以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来赔偿原告车损费。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张倩车损费2000元、李强赔偿张倩车损费1万元。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李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李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其投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李强承担。但张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已定损,因此超出部分由张倩自行承担。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法官 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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