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期间租车代步费被判赔偿

  □姚远飞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王某的小客车被李某驾车撞损,并因赔偿事宜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修车费1.9万余元、租车费1.4万余元。

  2006年7月29日,屈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小客车在门头沟某公路上正常行驶,适逢李某驾驶唐山某公司所有的小客车逆行,将屈某驾驶的车辆左后部撞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受损车辆送往某汽车维修公司修理,花费修车费用1.9万余元。修理期间,王某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包车协议,包车费总计1.4万余元。后因各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将肇事车辆办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唐山某公司及李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修车期间的包车费不合法,是自行扩大损失,因此不同意赔偿包车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王某所有车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除修车费用外,王某的车辆因事故受损不能上路行驶,其为保证正常出行而租用车辆并无不当,包车费用属于合理费用。因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王某修车费1.9万余元、租车费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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