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每个开车人利益的车险费率条款今年将调整,实行多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面临一场变革。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高保低赔”等三大霸王条款将被废止,而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自主拟定车险费率。
保险公司禁拒“代位求偿”
去年初,肖女士驾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追尾,对方负全责,但肇事方王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肯赔偿。当时肖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告诉她,依据保险合同中“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的条款,公司没有义务给无责方的肖女士修车,“您还是去找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吧!”
今后,北京车主再遇到王先生这种“老赖”,就可以找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理赔、修车,而自己的保险公司再去找全责车主一方的保险公司,拿回先期垫付的修车款。这就是车损险的“代位求偿”。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意味着,今后,保险公司不能再拒绝要求“代位求偿”的开车人。
投保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
昨天,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意味着,有了这一条款,保险公司再也不能继续用“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了。
“高保低赔”是保险业常见的做法。如消费者康先生购买一辆新车花费了15万元,开了五六年后,这辆旧车的实际市场价值只有七八万元。但是,在续保时,保险公司还要求康先生按照新车价格来购买保险,但在发生事故赔付时,却要按照其实际价值来赔付。保险业这一通行的不合理做法,今后将寿终正寝。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须明示
很多开车人在遇到交通事故进行理赔时,才发现保险公司有种种条款限制,以免除自身的赔付义务。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为强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提示义务,《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相关链接
30万辆车以上才能自主拟定车险费率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
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4.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
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