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正式叫停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

 本报讯 保监会昨日公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叫停“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

  《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高保低赔”,《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目前车损险条款这样规定,“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发生车辆全损时,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于是引发质疑,“保险公司为何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关于“无责不赔”问题,《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此次保监会要求执行的“代位求偿”,就是在事故全责方不履行赔偿义务时,由无责受害方的保险公司代替肇事者先行赔付,保证无责方及时得到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肇事全责方追偿。为解决所谓“无责不赔”,北京市于去年8月在全国率先实施车损险代位求偿。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4号以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为强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提示义务,《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此外,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权益,《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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