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协委员建议: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大调解格局
本报讯 日前,出席安徽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政协委员胡皖建议,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方向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 胡皖委员认为,随着近年来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及其带来的损害赔偿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消除在基层。 2009年9月,安徽省在马鞍山等9 个地市的17个交警大队开展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试点工作;2010年6月,安徽省公安厅、司法厅和安徽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推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在全省各市县广泛开展。在试点及推广过程中,马鞍山市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建立了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处理衔接机制、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协同机制和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对接机制等三大工作机制,工作成效显著,被誉为“马鞍山模式”。 2010年初以来,马鞍山市调解委员会共接待各类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咨询6500多人次,受理调解申请1910起,调解成功1907起,成功率99.8%,调解金额达2283.37万元,其中涉及当事人死亡案件24起。80%的案件能够作到当日受理、当日调解完毕,没有发生一例群众投诉调处不当或上访案件。但在全省其他大多数地市,由于人民调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部分地区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在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存在工作经费缺乏制度保障、调解标准与保险公司理赔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推进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向纵深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胡皖委员建议,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立综治、公安、司法、保监、财政、卫生等多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大调解”格局,同时加强对马鞍山等先期试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较好的城市的重点指导,帮助解决工作经费、调解标准等问题,适时在全省推广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