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要求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公安局:

摩托车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增强摩托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国家实施的“摩托车下乡”政策,对拉动内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摩托车交强险对保障“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摩托车交强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严格把好摩托车注册登记、年检关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切实把好摩托车注册登记关,不得给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切实提高摩托车年检率,同时要严格摩托车查验工作,对于私自改型、非法改装的摩托车不予办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摩托车,要及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安徽保监局报告。安徽保监局将结合各地反映的情况,适时会同公安部门根据机动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与公安交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三、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精神,安徽保监局结合我省摩托车交强险经营实际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因子做出如下调整,各公司应严格执行。


摩托车交强险安徽地区费率因子


排量D(CC)

基础保费(元)

地区因子

调整后保费(元)

D≤50

80

上浮30%

104

50<D<250

120

上浮30%

156

D≥250及侧三轮

400

上浮30%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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