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保险欺诈重在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 综合来看,打击保险欺诈关键是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防范打击体系和治理长效机制。 提高保险机构自主管控能力。一是加强公司内部管控。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将反欺诈内控制度和流程覆盖到产品开发、承保、理赔等环节。二是加强对保险欺诈的监测与分析。建立欺诈风险监测机制,科学设置监测指标和警戒线等,综合评价欺诈级别等监测数据。三是加强反保险欺诈人才建设。建立专门的、高素质的反欺诈队伍,定期组织反欺诈培训。 加强反保险欺诈信息共享。加强行业信息共享是弥补保险合约不完备性、加强执行监督性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共享保险欺诈数据信息。建立健全反欺诈信息共享制度和欺诈案件协查制度,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共享承保、理赔相关信息、保险欺诈索赔数据等信息。另一方面,共享反保险欺诈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定期开展行业反欺诈研究交流活动,共享研究成果和近期欺诈热点信息;开展行业实践经验交流活动,共享经验教训,提高行业整体防治保险欺诈水平。 加强反欺诈组织体系建设。首先,建立反保险欺诈合作组织。由保监会牵头、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参与建立反欺诈合作组织,对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完善与公安、检察、司法、消防、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其次,设立专业保险欺诈调查机构。运用专业机构力量,有效侦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再次,保险公司内部设置专职反保险欺诈部门。负责公司经营过程中反保险欺诈的日常工作,对保险欺诈进行防范、识别、监测、调查等。 完善反欺诈法规政策。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界定保险欺诈行为的定义和性质,加大惩处力度,并逐步建立完善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可参考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做法,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主观目的性要件,即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交流互动制度,完善案件移交、执法协作配合、案件和执法信息通报等机制。 加强反保险欺诈教育宣传。加强对公众的反保险欺诈教育宣传,才能从根源上防治保险欺诈。一方面,要宣传保险欺诈相关知识。建立面向保险消费者的欺诈风险宣传教育制度,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反欺诈宣传,使人们进一步了解什么是保险欺诈、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