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保险欺诈重在建立长效机制

  打击保险欺诈关键是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防范打击体系和治理长效机制。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1.提高保险机构自主管控能力;2.加强反保险欺诈信息共享;3.加强反欺诈组织体系建设;4.完善反欺诈法规政策;5.加强反保险欺诈教育宣传。

  □刘坤坤 袁鹏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增多,对保险业健康发展和社会诚信建设带来了较大危害,加大保险欺诈治理力度势在必行。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治理保险欺诈关键是建立反保险欺诈的长效机制。

  找准主要问题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久,保险欺诈的预防、识别、处理仍处于探索阶段。概括来看,治理保险欺诈现状和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防治能力有待提高。首先,行业缺乏信息共享。尽管少部分地区已建立了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但信息量仍相对匮乏。其次,公司经营存在漏洞。目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规模、轻质量”问题,如一些财产险公司出于业务竞争考虑,核赔时对一些小额车险案件默许并案处理,这为保险欺诈提供了空间。再次,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保险公司尤其是基层机构的核保、核赔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相对不高。

  调查机制仍不健全。一是公司内部调查机制不完善。绝大多数保险机构未设立专门的反保险欺诈部门。总公司层面较少设立专门的反保险欺诈部门,基层机构多数未有相关岗位,保险欺诈的识别、调查取证等工作主要由其他岗位兼职,事后追查工作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二是各保险公司调查保险欺诈案件缺乏工作交流和合作机制。三是专业调查机构不发达。较少公司通过专业调查机构开展欺诈调查。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这有两个层面,一层是立案难,如《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系特定行为主体、采取法定的手段形成的即遂罪,对于其他行为主体、采取其他手段、未取得赔款的保险诈骗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且涉嫌欺诈金额较小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另一层是处理难,我国法律针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没有系统完整规定。保险欺诈以犯罪结果,而非动机和行为界定罪名,只有当诈骗者诈骗成功且金额较大的,才对其定罪量刑。如果保险欺诈行为被识破,现实过程中,一般只对“诈骗未遂者”进行批评教育、解除保险合同等处理,没有规定任何外加的惩罚措施。《保险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于缺少相关细则,现实操作中一般较少采取。

  打击合力仍未形成。一是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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