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快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问题
本报记者 杜晓 来源:法制日报 据记者了解,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增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有增多的趋势,执行难成为此类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曾人孝对当地近年来发生的189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分析调查。他告诉记者,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出以下几种趋势: 首先,诉讼标的较大。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及伤残的较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提高了赔偿标准,特别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较大,大部分案件标的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 其次,诉讼主体复杂。由于目前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扯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等多方人员。 第三,赔偿人履行率低。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最主要原因,该类案件的肇事者多属于低收入阶层,平时的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根本无力偿还高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给记者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原因: 第一,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财产难查的情形经常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主观上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的被执行人则是因为生活困难、财产受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一些被执行人保险意识淡薄。由于部分被执行人,尤其是农村被执行人不知投保、不会投保、舍不得投保,导致发生事故后赔偿难。 第三,保险理赔难问题严重。由于投保时车主与肇事时实际车主不一致,保险公司赔偿手续复杂、程序繁琐、理赔时间过长,加之有的保险公司无故拖延理赔时间、扣减理赔费用以及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和相应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案件执行难。 那么,应该如何破解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呢?这位负责人给出了一些具体的应对措施。 首先,要注重审判与执行程序衔接。审判兼顾执行,提高案件的调解率,为执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其次,综合运用各类执行措施。掌握被执行人住址、财产状况等详细情况;坚持法制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强化执行和解,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综合运用搜查、拘留、查封、扣押、媒体曝光等措施。 再次,加大协助执行力度。强化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采取当事人身份核查、暂扣车辆等办法,为后续执行工作创造条件;强化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质量,使案件顺利执结。同时,依法实施司法救助,设立涉特困群体救助基金,结合个案情况,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司法救助。 相关案例 ★2008年4月8日,江苏省东台市某邮政局职工刘某驾驶邮政局重型专业作业车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程某发生剐蹭,导致程某倒地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程某入院治疗期间,邮政局垫付了8万余元医疗费。程某因伤势过重,已处于植物人状态。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程某家人以程某的名义将邮政局及承保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除邮政局已支付的8万余元医疗费外,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98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程某获赔48万余元。 ★2008年1月21日,傅某驾车行驶时,与倪某驾驶的属姜某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倪受姜雇用)发生碰撞。傅某受伤后共花去医疗费52万余元,其伤势经鉴定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经交警部门认定,傅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倪某负次要责任。由于傅某的医药费数额巨大,车主姜某在支付了38000元赔偿款后就拒绝再支付。为此,傅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倪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事发当时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6万元,姜某在交强险外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也只有10万元,姜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且已尽力赔偿,因此对傅某的起诉非常抵触。在开庭时间到来前,姜某将自己名下的车辆、房屋等财产都过户到了他人名下。 开庭当天,姜某没有到庭,但与倪某共同委托了一名代理律师来参与庭审。在调解过程中,姜某根本不听代理律师的电话解释和劝导,以自己是外省人且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理由,不断压低愿意承担的赔偿款数额,使得调解协议数次易稿。最后,在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153000元赔偿款的前提下,姜某答应赔偿傅某5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