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我国交强险的启示
作者:刘兴丽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英国是世界第三保险大国, 是最早开办汽车保险业务的国家, 也是最早推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早在1930年《道路交通法》颁布实施后, 就从1931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我国交强险才实施了两年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还存在很多问题,研究英国的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对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完善有重大意义。
一、英国的汽车强制保险特点 1.保障范围广 英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特点是把机动车上的乘客列入第三人范围内,更好的转嫁了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风险。 2.实行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 英国是侵权行为法比较发达的国家, 根据传统侵权法中行为人谨慎义务原则,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因此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英国在《第三方直接求偿法》中规定, 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死亡、合并或失去清偿能力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求偿权可移转给受害人, 即受害人享有保险金直接请求权。为了在立法上进一步保障第三者的求偿,英国1972年修订的道交法规定,保单上所载的某些除外条款及不负赔偿责任的一些约束条件,对第三者不产生效力。 4.保障程度高 在强制汽车保险实施之初,英国对人身伤亡并无限额规定,1989年,英国按欧共体(现欧盟)的规定,将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含在保险责任内,并规定保险限额为25万英镑。据预测,为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英国将根据于2007年6月11日在欧盟成员国生效的第5号指令,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额度。第5号指令规定的保险责任额度如下: (1)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责任额度 人身伤亡的最低责任额度应该确保所有受到严重伤害的受害人获得全面、及时的赔偿。人身伤亡的最低责任额度是每个受害人为100万欧元,或者每个索赔案件为500万欧元,由成员国选择适用。 (2)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金额 发生财产损失时,无论受害人有多少,财产损失最低责任额度为100万欧元。 5.保险费率厘定合理 英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完全实行自由化费率, 即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验数据及经营水平厘定相应的费率。费率厘定主要考虑从车因素和从人因素, 并实行详细的无赔款优待政策。 二、英国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对我国交强险的启示 1.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2.改变赔偿原则。 为了更好的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凡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我国《道交法》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均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该规定虽更好的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但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有失公平,属于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过严要求,笔者建议对人身伤亡和抢救费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对财产损失适用过错责任,以保持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 3.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及时地获得足额的赔偿,应借鉴英国交强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并规定保险人不得以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但在赔偿的保险金范围内,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受害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已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的,保险人仅在依法应赔偿的保险金扣除该赔偿金额的余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被保险人先行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应在保险金范围内给付被保险人。 4.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5.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在英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市场自由竞争机制,保险公司是否从事机动车责任保险,以及采用费率的高低等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竞争的结果是部分保险公司放弃机动车保险业务,只进行专业化经营。例如,2006年度英国共有788家保险公司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资格,但在实践中,仅有67家保险公司和劳合社的13个辛迪加经营汽车保险业务。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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