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永涛 来源:广州日报
修车仔驾送修车肇事
本报讯 “五一”放假期间修车厂发出通知说车已修好可取回,但因放假车主决定节后开工再说,然而车子被没有驾驶资格的修车厂员工开上路撞死了横过马路的学生,车主因此成了被告上了法庭。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车主存在管理过失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事发:维修车上路撞死学生
2007年5月2日,中山市三利修车厂(化名)通知坦洲镇隆达工业公司(化名),其公司的中型客车已修理好,可将车取回。由于正值“五一”放假期间,隆达公司回应修车厂说,待长假过后,公司一开工即取回车。
未料,5月6日上午8时40分,修车厂员工张群(化名)要外出办事,手头上无车,这时他看到顾客隆达公司修好的车还未取走,于是就取了该车的钥匙将车开出。在行至南坦公路金斗湾路口时,学生小鹏(化名)骑着自行车横过人行道,而此时的张群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当场将小鹏连人带车撞出五米开外,后小鹏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部门认定张群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焦点:车主是否担责
痛失爱子的小鹏父母于2008年1月8日将保险公司、隆达公司、张群和修车厂业主——张群的雇主阿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名被告赔偿包括小鹏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等在内的共计33.8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承担5万元,超出部分28.8万元由隆达公司、张群和其雇主阿昌连带承担80%,即23万元。
被告张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但是,保险公司、车主方面和维修厂却为己方展开了激烈辩护。
“肇事司机张群的驾驶证不能驾驶核载11人的中型客车,他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与所驾车型不一致,他属于无资格驾驶,鉴于此,我司对该事故的损失免于赔偿。”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答辩道。
隆达公司则认为,张群在没有征得己方同意的情况下,就私驾停运状态下的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属个人行为,事故损失应由张群个人承担。
“虽然张群是我的员工,但事故发生时因是法定的休假日,我给张群放了假,未给他派活,他的行为不属职务行为。况且出事后,我方已给了小鹏家人7.2万元。”张群的雇主阿昌庭审中辩称道,另外,阿昌还认为,5月2日那天,修车厂通知车主领回车,单就这一行为就可足以认定当时修车厂和车主的修理车辆关系已经结束,修车厂已没有义务再为车主保管车辆。
就退一步讲,即使修车厂应当对该车进行保管,也是免费的保管,保管中,修车厂没有重大过失,不应对此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车主及雇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对交警的关于张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同时查明,肇事车确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2日起至2008年3月1日止。
对于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拒绝赔付的抗辩,法院认为虽属无证驾驶,但法律并未规定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免责,法院对此抗辩未予采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万元。
法院认为,作为修车厂的业主,没有对客户交付的车辆尽到管理义务致使车辆肇事,应与员工——肇事司机张群一并向小鹏家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23万元;隆达公司作为车主,在车辆交付维修后没有将车辆及时取回,存在一定管理过失,对该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后,保险公司、修车厂业主阿昌和隆达公司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伍青花说,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只有在一种情形下无需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事故,但必须提供盗抢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这就提醒车主在将车辆交付车行、维修中心、保养中心清洗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督、谨慎选择有资质管理规范、合格的单位,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车主亦需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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