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缴纳2010年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监管费的通知
新保监中〔2011〕35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0年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监管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标准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费按其2010年营业收入的1.2‰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二、缴纳办法 (一)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二) 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位。缴款单位凭借银行收款进帐单至新疆保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缴款收据。 三、缴纳时间 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四、缴费帐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南湖南路分理处 账号:65001619700058235883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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