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未上牌丢失遭拒赔 车主称车险合同为霸王条款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灵山讯(记者唐海波)买了新车本是件开心的事,可是新鲜劲还没过,灵山县那隆镇中安村村民黄先生的新车就被偷。这还不算,明明是购买了全车盗抢险,且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这家保险公司称,新车还没有领取正式牌照,保险合同约定此情形可拒赔。
  3月13日,黄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0月30日,他花4.3万元买了一辆新车,第二天就为新车投保了车损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并缴纳了全部保费1600多元。记者在黄先生提供的保险单上看到,保险期从2008年11月1日~2009年10月31日,其中盗抢险一项保险金额为4万元。
  同年11月12日,因为车辆出现小问题,黄先生把车托付给朋友洪先生,让他开到县城修理。洪先生告诉记者,车辆就停在自家楼下,不料第二天发现车辆已经丢失,他当即报警。由于新车刚购回十多天,还没来得及办理上牌手续。
  因案子迟迟未破,黄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不久,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称,根据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条款,汽车在领取正式牌照前被盗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对此,黄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签了保险合同,收了全部保费,保单就应该生效。至于合同上规定的车在上牌前被盗可拒赔,属于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他根本没有仔细阅读,代理人也没有告知和提醒,导致他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于霸王条款,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他告诉记者,如交涉不成,他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灵山支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保监会的相关条款,在黄先生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上已经注明:“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责任从被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他称,因为没有车牌号码无法进行车辆登记,一旦车辆被盗抢,就无法证实车辆身份。因此,只有在机动车辆上牌后,才正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黄先生的汽车在未领正式牌照前整车被盗,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拒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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