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
ldquo;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
(5)机动车辆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4S车行、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类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申请兼业代理机构不予许可。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事宜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各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兼业代理机构办理换证事宜,申请换证时应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的报告; (二)换证申报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五)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若遗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六)最近一期佣金税务发票及业务结算表。 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到期,未按期办理换证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自动失效,各保险公司不得继续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需继续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我局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业代理资格核准问题 保险公司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寿险产品、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需遵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厦门保监局将对该类机构实行个案审批,并进行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申请相互兼业代理的,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精神,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有关保险公司应当在总公司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含到期未申领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2、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