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
厦保监发〔2010〕39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 为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规范兼业代理许可证申报、换发事宜,根据《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就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各保险公司遵照执行,并将相关精神传达至合作的兼业代理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保监发[2006]50号)自本文下发之后自行废止。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事宜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经营场所照片。 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只需提供1—4的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具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8作为附件一并收集。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