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出了事故 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记者刘彩霞 来源:城市快报

  律师说法 耀达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13920489928

  主持人:张建生

  案例简介

  2008年初的一天,张某驾驶着红旗小轿车去塘沽办事,邻居小王提出搭乘张某的汽车同行去塘沽办事。张某不好拒绝,便驱车一同前往塘沽。当车开到津塘公路中段时,与迎面而来的大卡车相撞。车祸导致红旗车前部全部报废,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也受了重伤。司机张某只受了轻伤。后经所属交警支队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对方车辆负次要责任,小王无责任。事后,小王起诉张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提醒我们“无偿搭乘出了事故,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随着私家车增多和油价上涨,拼车、搭车的现象有增无减,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就是搭车出了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对于本案,很多人认为搭乘双方是自愿的,车主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但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却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自愿搭乘并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虽然张某的车属于私家车,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营运车辆,但两者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一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了事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不能以无偿义务为由,而不承担责任。但是张某无偿搭载小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又不完全同于客运合同关系,而应该按照民法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本次事故中小王身为成年人应意识到搭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但仍为之,当然存在过错。因此应按民法的过错责任理论减轻机动车所有人张某的责任。现实中,有一些判例也认可了适当减轻车主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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