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险法律制度 破解执行难题

贯彻扶持特殊主体的金融政策而带来的诉讼难与执行难隐患。

  保险制度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水平、社会主体的诚信程度等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互为因果。促进保险制度完善,需要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制度上的科学建构,产品上的精细设计,有些保险领域,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预防和解决执行难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推进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是适当扩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兼具事前监督和事后补偿的风险分担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兼顾责任方和受害方的利益,在某些特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交强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等强制责任保险对于化解纠纷,预防执行难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强制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偏窄。比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因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有此类判决。但是由于此类判决涉及的数额较大,董事个人难以负担,判决往往难以执行。对此,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设立公司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医生责任、律师责任、会计师责任等专家责任,也应考虑设立强制责任险。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建立包括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在内的强制保险险种,以在更大范围内确保受害人民事索赔权的顺利实现,从根本上缓解执行难问题。

  二要完善并积极推动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制度在民商事活动中的应用。信用保险在配合实现各国的商品出口、海外投资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扩大消费市场的政策背景下,信用保险在国内的融资与消费领域也应该有广阔前景。近年来,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等部委曾先后发布《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强调要充分借助信用保险为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提供支持,但是我国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并不令人满意。我们需要全面总结信用保险的实践经验,优化信用保险发展环境,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保险服务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消费者分期付款消费等作用,减少银行信贷风险与分期付款卖主的经营风险,推动信用交易的发展及消费市场的扩大,同时防范执行难的产生。

  三要积极推动诉讼保险制度的建立。从解决执行难入手,应当积极推动与诉讼有关的特定领域保险制度的建设。由于当前我国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保险意识均不够高,可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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