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险法律制度 破解执行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为本报撰文 最近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业十分关注。3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保监会相关部门座谈,探索科学的保险纠纷诉讼调解模式。上周三、周四,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两个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和《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上周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江必新向本报投稿,就“完善保险法律制度与执行难问题之根治”发表自己的观点。本报全文刊发,以期业内外人士予以关注并深入探讨,使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执行难的产生和发展,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归根结底是由历史和社会现实原因造成的。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各地司法实践及国外经验证明,完善保险法律制度是推进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从多个方面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保险制度强调风险的事前管理,这有利于债权人控制风险,减少纠纷与诉讼的发生;保险制度分担风险的核心本质,可以增强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偿付能力,降低执行案件的难度;保险人对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应用,能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执行难问题的根本解决奠定基础。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对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具体如下: 首先,完善保险制度能够提高债权人的防范风险能力,减少纠纷与诉讼,从源头上防范执行难。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各类事故与纠纷不断涌现。保险制度在事故损失分担、社会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制度的构建与保险市场的发展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水平。保险产品供给不足,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手段有限,加上本来就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导致风险事前未能预防,风险发生转化成事故与纠纷后也不能得到私力处理。大量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进入了诉讼与执行程序,加剧了法院的负担与执行难问题。如果社会能够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当事人基于分担风险的考虑予以购买,发生的损害将由保险公司理赔,很多案件将无需进入诉讼,更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在北欧,几乎所有的家庭和企业都要投保纠纷险,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首先进行协调处理,无需诉讼便能解决大部分纠纷,有效防范了执行难的产生。 其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