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运行模式 促进交强险平稳发展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09年6月29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及2008年度交强险业务的经营情况。从公布的情况看,笔者认为,交强险经营依然面临很大压力。

 

□斯诺

 

 

从经营数据看,交强险承保亏损很可能进一步加剧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交强险两年半累计承保亏损37.4亿元,考虑投资收益44.3亿元,结余合计为6.9亿元。表面上看,交强险经营状况似乎还可以,但深入分析不难发现,交强险整体走势并不乐观。

 

    2006年至2008年,全行业交强险赔款分别为30亿元、269.8亿元和370.8亿元,赔付率分别为:57.3%、62%和66.4%,赔付率呈逐年快速上升的趋势;尤其是2008年2月1日,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和费率下降后,2008年下半年赔付率上升到74%,2008年下半年交强险整体经营亏损15.7亿元。从披露的数据已可以看出,2008年交强险限额和费率调整后,交强险的保费充足性已不足,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其经营结果的充分显现存在较大的滞后性,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责任险长尾效应的显现,可以预计,未来交强险经营状况很不乐观,承保亏损很可能进一步加剧。

 

    此外,2006年至2008年,全行业交强险投资收益分别为2.4亿元、34.6亿元和7.3亿元,其中2007年是资本市场异常火爆的一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从近几年资本市场运行情况看,其波动性也较大,投资收益也需要综合考察一定周期的整体情况才能得出较为稳定的结论,若剔除2007年的因素,2006年至2007年交强险很可能整体上是亏损的。

 

司法环境和医疗环境均加大了交强险经营压力

 

    由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较大,导致同类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有很大差异。而交强险承担的损失中,主要为人身伤亡,随着维权意识的提高,目前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也越来越多,审判结果直接影响了交强险的经营结果。例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中也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人身伤亡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顺序存在较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已有审判认为精神损害可以优先予以赔偿。交强险作为法定保险,主要目的是人身伤亡能得到及时救治,人身伤亡应优先赔偿,如果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则与交强险制度初衷不符,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此外,由于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加之伤残鉴定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医疗费用等费用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涉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治疗时,对于上述费用的确定也较为随意,客观上也增加了交强险的赔偿压力。

 

促使交强险制度更有效平稳运行,亟需解决三个问题

 

    由于车险业务长期亏损,当前,车险市场效益导向日益明显,各保险公司在业务选择上更加精细。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以盈利为中心是无可厚非的。如果交强险经营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开办交强险的积极性必将受到影响,最终将损害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利益。如何从制度层面采取措施,尽可能在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调动有关各方的积极性,促使交强险制度更加有效、平稳的运行,是当前亟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建议:

 

    第一,建立行业交强险理赔标准。作为法定保险,监管部门对交强险实行非常严格的监管,加之交强险费率本身较为简单、明晰,大多数地区均实行了交强险行业信息平台制度,使得在承保操作中,保险公司的经营是比较规范的,但理赔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不同的赔偿项目、不同的赔偿顺序、不同的损失情况等,理赔结果很难做到完全的公平。对于强制保险制度而言,其初衷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理赔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可能会损害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解决。

 

    一是考虑详细、清晰的行业理赔规范和理赔标准,增加理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理赔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减少操作中的人为因素,提高交强险制度保障的公平性。

 

    二是可以借鉴国外部分国家的交强险理赔模式,采用定额给付的方式赔偿,从源头上确保理赔操作的规范。即对于人身伤亡,在条款中根据受伤程度确定不同的定额赔偿标准,发生事故时,按照伤亡程度实行定额给付,一方面可提高赔偿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另一方面可减少索赔单证,简化索赔手续,增加理赔操作的简便性,使索赔更加便利。

 

    第二,完善交强险运行模式。国外交强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代办模式,即保险公司只提取经营费用,交强险条款费率制定,以及经营结果均与保险公司无关,交强险亏损由政府承担;二是商业化模式,即完全比照商业保险运作,保险公司制定条款、费率,并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盈亏;三是政府承办模式,即完全由政府办理。我国当前交强险运行模式与上述模式均不同,交强险运行中存在的很多问题,究其根源,交强险运行模式的不合理是主要原因,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必须完善交强险运行模式。

 

    第三,加强外部协调。交强险作为法定保险,关系到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不仅是保险行业的事情,其切实有效地运行和发挥作用,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例如,救助基金问题、理赔标准问题等,均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有关各方实现联动,才能使交强险制度不断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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