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代理业准入亮黄灯
如果相关政策不透明,投资者遭遇黄灯,则会无所适从,阻碍政策目标的实现
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经营着力于产品开发和服务,而保险产品的销售则主要由保险代理公司来完成,保险代理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一方面增加了投保人的选择,另一方面则使保险公司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产品开发上,这样投保人可以享受到更专业的产品。 中国的保险代理市场刚刚起步,有着广阔的前景,许多拥有丰富行业经验的外国投资者都表示了进入中国市场的意愿。但截至去年底,我们尚看不到外资保险代理公司的踪影。 目前中国保险代理公司市场准入现状如何,笔者将在本文中进行分析并指出在此问题上相关政策的自相矛盾之处,为政策的透明化提出一定建议。 公开的允许准入政策与实际操作中的比例限制 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保险业的规定仅有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为限制类产业,对保险代理公司没有提及。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没有规定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即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据此我们认为保险代理业对外资来说应为允许类产业。 再看保监会发布的2007年修订的《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规定,“中国保监会受理外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请; 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另外,我国保险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文规定对外商投资保险代理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 从上述公开的准入政策上来看,对外资进入保险代理市场应当是绿灯放行的。 但矛盾的是,已经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联系的安排》补充协议规定“允许香港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关于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联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亦有同样的规定。 而中国法律法规中一般是将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参照适用一些规范外资的法律。或者说,内地给予香港澳门的一些政策应该较其它外资更为优惠。据此,我们似乎又可以反推出,目前中国对香港澳门以外的外商投资保险代理业有外资比例限制。 坊间流传的有关部门的尺度也印证了这一观点。有关地方保监局的工作人员称:“对外资占24.9%以下比例的外商投资保险代理公司其可以审批”,问及“24.9%以上比例的”,相关工作人员称“要报国家保监会”。 相关工作人员的解释,抑或是指对外商投资保险代理公司原则上仅同意批准外资比例在24.9%的公司,但是其法律依据则不得而知。 尚待确立的准入门槛 如果可以设立外商投资保险代理公司,那么外商需要满足什么样的资格条件呢? 《审批规程》规定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外国投资者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资产两亿元以上等。而该《规程》对外商投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所需要提交的审批文件和保监会的审批原则一栏为“具体内容待定”。那么投资外商保险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是否像投资保险经纪公司一样需要类似的资格条件。但是,相关规定正在制定中,我们尚无法从成文规定中知悉。 本文所述保险代理业,相关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内部掌握,相关政策没有公开透明,适法者依法办事的可预见性不高。如果相关政策不透明,投资者遭遇黄灯,则会无所适从,阻碍政策目标的实现。我们建议在外资保险代理公司的问题上,相关部门尽快明确市场准入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