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挂靠车肇事责任

挂靠车肇事责任谁承担
□陈永良 胡晓莼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06年4月30日16时许,张某驾驶中型自卸汽车在33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遇前方右侧的车辆向公路倒车时,将车驶至路左与相对方向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某及摩托车乘坐人方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查:肇事车辆系张某之父张某某所有,挂靠在某镇交通运输服务站,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
[分歧]对本案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驾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对所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在所保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对所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应在所保限额内予以赔付;张某某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受雇佣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镇交通运输服务站系肇事车辆被挂靠单位,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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