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驾车不慎撞人 60多万赔偿各方扯皮
【龙虎网报道】“我是实习生,没有钱。”实习工作才2天,女大学生梅玥就因失手撞死实习单位职工,背上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面对死者家属高达63万元索赔,还未真正走上工作岗位的梅玥法庭上哭泣着喃喃自语。 大学生梅玥固然无钱赔偿,那究竟该谁来替她承担法律责任呢?此案引出的一系列大学生实习制度的法律空白,给审理法官出了个大难题。 实习时,女大学生失手撞死人 22岁的梅玥就读于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早在2007年9月至11月,她就在学校的安排下进入南京某汽车公司进行毕业实习。2008年3月,汽车公司的部门经理打电话让梅玥去汽车公司工作,并讲好不是实习而是工作试用期了。3月10日,梅玥回到汽车公司负责前台接待工作。 3月11日上午9时许,梅玥驾驶客户李桦的轿车到公司洗车区洗车,当其驾驶轿车通过公司门卫处左拐弯至维修区时,因疏于观察,将蹲在维修区门前检验车辆的该公司员工张庆撞伤。张庆随即被送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08年7月7日,梅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秦淮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没有走进监狱的梅玥面临的却是更为棘手的问题:她根本没有能力赔偿死者家属。 索赔63万,各方都找理由躲 死者张庆上有60多岁的父母,下有一双不满10岁的儿女,妻子也没有固定工作,他去世时年仅36岁,是贫困家中的“顶梁柱”。张庆死后,张庆的父母、妻子、儿子、女儿一家5人于4月11日向秦淮区法院递交诉状,将梅玥及其就读的南京某技术学院、实习单位南京某汽车公司、轿车车主李桦、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3万余元。 因张庆家人与汽车公司之间的纠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张庆家人决定撤回对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另行诉讼。 法庭上,梅玥表示,自己没有钱,请求依法判决。 梅玥无钱赔偿,校方、保险公司以及车主也都认为此案赔偿与自己无关。 技术学院认为,梅玥在事发时,已经属于汽车公司的员工,事故的发生与学院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张庆家人对其的诉讼请求。 李桦称,自己的行为与死者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的事故是安全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同时梅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死者也是职务行为,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条件,请求驳回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中为各方达成赔偿协议 学生没毕业,学校要担责 技术学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此,法庭调取了梅玥所在学校与汽车公司签订的实习协议,这份实习协议书上规定,梅玥的实习期是2007年11月2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也就是说,梅玥案发正在实习期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实习协议书的内容看,梅玥的实习是一种“就业型”实习,发生事故时梅玥尚未毕业,学院仍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因此,秦淮区法院酌定技术学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47000元。 符合交强险条件,保险公司赔 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是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主张的梅玥的行为是汽车公司的职务行为,不符合承担强制保险责任条件的理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事故发生的地点虽非道路,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法院认定中国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强制保险责任不能免除。秦淮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死亡伤残费、医疗费合计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梅玥所在的学校与死者家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死者家人各项费用合计10万余元。南京某技术学院赔偿5万元。 ■呼吁 实习赔偿诉讼增多 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面对目前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重视到用人单位的实习,把实习视为就业的热身和择业的捷径。但是我国并没有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关于在校生实习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真空地带”,导致近年来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成为困扰高校、实习单位与学生并严重影响实习制度积极作用的症结之一。 法官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通过修改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此之前,可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关系,逐步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及相关权益保护制度。 法官建议在校大学生在实习之前应主动要求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在签订之前认真审查协议的内容。校方也应派教师定期到实习单位常驻指导、管理实习。实习单位对一些有危险性的操作活动,在实习学生没有达到熟练程度之前,绝不能让实习学生独立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