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有新规
本报讯 近日,山西保监局正式下发《山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退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7月1日起,山西保监局依据《指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退出实行监管新规。新规提高了保险兼业中介的准入门槛,明确了市场退出的制度依据,将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代理市场的混乱现状。 据山西保监局相关人士介绍,今年前4个月,山西保监局依法对33家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了清理。目前山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约有5000家,主要为邮政、银行和4S店。 《指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严格了审查标准,提高了准入门槛,对申请兼业代理资格机构的持证人员数量、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要求。《指引》指出: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数量,应满足代理保险业务的要求,银邮类机构至少应有两名持证销售人员,其他机构至少应有一名持证销售人员;银邮类申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代理保险业务的内控制度,且制度内容应涵盖销售误导投诉处理时限、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措施、银邮类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内部责任追究。 《指引》要求,今后拟代理意外伤害保险的,须具备系统联网、电脑出单、实时管理的条件,确保出单系统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拟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符合以下要求:设有理财中心或理财柜台,每名销售人员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且无不良记录,接受过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 对于不同的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代理保费规模设定了最低标准。其中,车商类机构每年度保费规模200万元;航空类机构每年度保费规模20万元;铁路类机构每年度保费规模200万元;非银邮其他类机构每年度保费规模100万元。 若代理机构存在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等16种违规行为之一,山西保监局将依法吊销其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指引》除明确了依法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法规依据外,还结合日常监管经验,进一步细化了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退出市场的标准:一是未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山西保监局提出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的;二是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违反与保险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为的;三是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代理保费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四是在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指引》更加注重发挥办事指南的效用。通过对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实施步骤、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细化和明确,使机构在进入和退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时,能够清楚地知道应符合什么样的保险代理条件、应提交哪些材料、应由谁提交、应于何时提交以及应履行怎样的法定程序等等。让机构能够对照《指引》具体管理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号入座”着手办理。使以往管理中的模糊观念清晰化,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