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10年度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1]7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要求,现对各保险中介机构201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2010年1月1日前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法人机构必须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其余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审计。
二、审计重点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在审计前,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书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下重点内容做出专项披露: 1、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准确; 3、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 4、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营业保证金的金额与存款银行,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要求,期限是否连续有效; 5、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6、保险中介机构其他应收款情况,对给予股东和其他个人或单位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予以列明; 7、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情况,对投资内容、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收时间予以列明; 8、保险中介机构税收缴纳情况,包括是否为核定征收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比例、财政返还比例,代理制营销员是否缴纳营业税、代理制营销员税前抵扣金额或比例、代理制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缴纳税制、税率等。 三、其他关注事项 保险中介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以下问题时,出具管理建议书: 1、信息化系统不能完全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2、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3、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不能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