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等4家保险公司承保福建省09年度公务车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燕
日前,经过公开招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成为2009年度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承保单位。 随后,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2009年度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度公务车辆统一保险事宜做出规定。 统一保险投保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度公务车辆保险统一实行了政府采购。经过公开招标,最终确定了四家保险公司统一承保,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在这四家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一家进行投保。”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李穗华介绍说。 李穗华说,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接到通知后,便可在以上4家保险公司中选择保险预约,并由承保公司上门接受投保,按统一保险协议款项开具保费测算单和“交费通知单”。 李穗华表示,此次下发的《通知》就今后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做了规定。《通知》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车辆投保中向承保公司索取回扣、赞助等违反协议的要求,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到非中标的保险公司投车辆保险;各单位在中标的四家保险公司中选择承保公司后,中途不得退保另选保险公司;中央驻闽单位,省属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自愿原则,参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协议,选择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中标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投保等。 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代表林海彬表示:“《通知》的下发不仅及时而且非常必要。这些规定保证了投保方的各项权益,同时也为承保方的权利上了‘保险’,是有益于双方合作的规定。” 统一保险险种 据了解,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度公务车辆保险统一保险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六种险种。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国家相关法规投保,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30万元、50万元两档由用车单位自行选择投保,车辆盗抢险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人均保额由用车单位以2万元(含2万元)为起点自行选择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仅针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四种险种。 除以上六种统一保险险种外,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等两种险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投保,其余险种不再投保。 统一保费结算 据介绍,《通知》根据福建省保监局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规定,各承保保险公司在全额保费到账后,方可出具保险凭证及发票,即承保责任才能成立。为防止车辆脱保,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对承保保险公司提交的测算单和“交费通知单”进行审核后,以转帐方式将保费自行支付给承保公司,对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也可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保费到账后,承保保险公司应及时出具保险凭证和发票,及时将投保单位确认后的保单和明细表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此外,《通知》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各承保保险公司不再返还给投保单位10%的安全奖,其单位减少的车辆保费支出均包含在统一保险协议的优惠率内,对驾驶员和车管人员是否发放安全奖由各单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自行决定。各单位车辆投保或车辆出险理赔时如发生争议,可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解决。 据了解,该四家保险公司中标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