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余杭支公司积极应诉减损3万余元
日前,人保财险余杭支公司在一起交通事故诉讼案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力辩驳迫使被告做出让步,接受法院调解,最终以支公司确定的定损金额进行赔偿,减少损失3万余元。 此交通事故发生于2009年2月21日,承保于人保财险江西高安支公司的、由胡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在杭金衢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与占道停放在杭金衢高速公路上的、在我支公司承保的、由郑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货车车上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车上装载物及高速公路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行为,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人保财险支公司定损确定,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8.8万元,其中支公司赔偿损失4万余元。支公司建议江西车主回承保地再定损修理。江西车主对支公司确定的定损金额不予接受,回承保地后请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提出近14万元的索赔要求,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为此江西车主将我支公司及浙江车辆单位一并告上法庭。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支公司工作人员积极与法院沟通,并提交有力证据证实原告所出具鉴定报告的不实之处,通过事实依据迫使原告做出让步,同意接受法院调解,最终以支公司确定的定损金额进行赔偿,减少损失3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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