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首例仲裁案例:车上人落地亡,第三方险拒赔
仲裁委裁定:合同有效,赔付11万元
阅读提示
聘请起重车的雇主站在运输起重机的搅拌机上撑电线,后因驾驶员刹车从4米高处摔倒在地后抢救无效死亡。司机向雇主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20多万元,但因他投保了第三方责任险,遂向承保的中财保三峡坝区支公司索赔。
雇主作为车上人员,从车上摔倒身亡,第三方责任险能为其 “买单”吗?记者昨悉,宜昌市仲裁委员会2009年3月终局裁决,由中财保三峡坝区支公司赔偿申请人11万多元。
车顶撑线:雇主意外坠地亡
三峡新闻网消息 (三峡晚报) (记者 闫承敏 实习生 张海龙)2008年8月21日17时,今年38岁的乐天溪人胡永瑞驾驶一辆起重运输车拖着一辆搅拌机,准备到夷陵区乐天溪镇莲沱二级站路段进行吊装。车上,同是乐天溪镇人、殁年42岁的雇主刘勇跟车随行。
当胡永瑞驾车沿下莲公路行驶到唐家坝二级电站处时,因车上的搅拌机超高,被一条横跨公路的光缆拦住去向。当时,附近又没有其他东西可以支撑,刘勇决定爬上车厢,将光缆举起来,便于车辆通行。
为了尽快赶到吊装地点,刘勇小心翼翼爬上起重车,又慢慢爬上搅拌机车顶,找好位置后,举起光缆,让胡永瑞慢慢向前开。
起重车在胡永瑞启动的一挡下,慢慢向前挪行,缓缓通过了光缆限制区域,不料,当司机刹车准备让刘勇下来时,站在高处的刘勇没有防备,从约4米的高空中一个倒栽葱摔倒在地,因为是后脑着地,受到重创的刘勇“哎哟”了一声,就再也没有了知觉。
索赔遇难:险种不同莫混淆
事故发生后,胡永瑞连忙拦停一辆车,将已经昏迷的刘勇火速送往三峡坝区急救中心进行抢救,随后又将刘勇送往宜昌市中心医院抢救,但因刘勇伤势过重,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夷陵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于2008年9月3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胡永瑞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多方协商,胡永瑞与刘勇家属达成协议,赔付了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万元。第一笔10万元一次性付清,第二笔10万元分2次付清,最后一笔于2009年6月30日支付结清。
在处理完与雇主的协议并免去刑事处罚后,胡永瑞的妻子拿出向中财保三峡坝区支公司承包的起重运输车的第三方责任险要求赔付。
对此,中财保三峡坝区支公司认为,该条款的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中财保三峡坝区支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上的“第三者”作为与“本车上人员”并立的概念,反映在保险种类上,是两个独立的险种。而死者刘勇是从车上摔下,这个过程,构成的是车上人员责任事故。而车上人员责任事故,不在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范畴,因此拒赔。
对簿公堂:仲裁委判财保输
作为投保人,胡永瑞的妻子张惠说,她是2008年6月14日,在中财保三峡坝区支公司为丈夫胡永瑞的大货车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司机,乘客),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率(M)及车上货物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理应由中财保三峡坝区支公司赔偿损失。
在其索赔被拒后,张惠于2008年11月11日向宜昌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中财保三峡坝区支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20万元及仲裁代理费和仲裁申请费。
中财保三峡坝区支公司认为,投保车辆所发生事故不属交通事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张惠要求保险赔偿的金额不合理;投保车辆驾驶人员违法搭乘受害人刘勇,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应免责。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评析,仲裁庭认为:双方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保险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湖北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第三者”刘勇死亡所导致的损失共计114318.56元。同时,根据上述计算,申请人张惠可取得的保险赔偿实际金额均未超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所约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此外,对申请人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落地已非车上人
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主任李鸣认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或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李鸣说,机动车辆是交通工具中的一种,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在事故中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综合本案,死者刘勇是从保险车辆上摔下,头部着地而抢救无效死亡,其发生事故的当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属“第三者”。故宜昌仲裁委员会裁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链接: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