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交通事故处理新规
来源:沈阳日报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较之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增加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对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可对驾驶人处以罚款、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的可限制外籍人员离境、交警严重违规领导要问责等新内容。 为了使沈城广大驾驶人对“新规”有一个较为细致的认识,12月4日,交警和平一大队主管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杨学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以案说法对“新规”进行了通俗解读—— 无人员伤亡事故自行协商处理 案例一:12月4日,和平一大队调度室接到报警,两辆机动车在位于南京街旁的中华剧场院内发生剐碰,请求民警出现场处理。该大队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原来是一辆停在车位里的机动车右后侧尾被一辆进院车辆剐伤,进院车辆驾驶人表示对此事故负全责。民警当即给当事人送上了《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按要求填写,自行协商后就近到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申请理赔事宜。 新规解读:沈阳市已于5月20日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在轻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上与“新规”不谋而合。今后再发生此类交通事故,当事人无须报警,自行协商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即可。交警将在各大队办事窗口、保险公司、盛京银行以及较大单位投放《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供广大驾驶人免费领取。 拒不撤离现场可处200元罚款 案例二:某事业单位职员王女士驾驶机动车在和平大街与另一辆机动车相刮碰,王女士表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对方当事人对双方签订《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自行协商解决后到快速理赔中队申请理赔办法不认可,非要王女士当场赔付其现金不可。王女士无奈报警。交警到场协调后,对方当事人仍拒不撤离现场,以致影响现场交通一个多小时。 新规解读: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同时交警还将对有交通违法行为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并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