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加强保险中介分支准入管理
辽宁保监局探索实施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分类调控,出台《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分类调控管理指引》。一是将分类监管和业务状况的评价结果作为调控依据。在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同时,将分类监管和业务状况的评价结果作为判定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与否的依据,并建立新设分支机构观察期制度,对新设分支机构给予自领取工商执照起6个月的观察期。二是将地域分布和机构分类作为调控对象。积极鼓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机构分布较少地区铺设分支机构;并针对分类监管和业务状况的评价出的现场检查类、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和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分别采取限制性、指导性和鼓励性的调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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