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酒后驾车将人撞伤,肇事后逃逸被警方抓获,在给付伤者赔偿款8万余元后,肇事司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因此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合法,通过承办法官的辨法析理,肇事司机最终心悦诚服,提出了撤诉。
  2007年3月15日晚上,家住江阴市区的李健在云亭镇酒足饭饱后,驾驶自己的轿车往家回,结果在镇区路段撞倒了一名步行过马路的男子。原本迷迷糊糊的李健突然惊醒,他知道自己闯了大祸,惊慌失措下逃离了现场,但最终警方根据目击者提供的车牌号找到了他。被撞伤的男子是云亭中学的一名学生,事故发生后,他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李健支付了8万余元赔偿款,保险公司支付了7000余元交强险部分。同时,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因李健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支付完伤者的赔偿款后,李健想到自己2006年给轿车买了保险,于是转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李健酒后驾车,且在肇事后逃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经多次商谈未果,李健遂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垫付”的医药费用和自己的车辆损失。
  法庭上,原告李健的理由是当初购买汽车保险时,并不知道酒后驾车是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未尽到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证据就是保单上的签名是李健亲笔所签。
  庭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让原告明白,禁止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即公共)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设立的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机动车的投保人应当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李健的做法恰恰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逃逸也是每个驾驶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的道德品质,因此李健更应该对事故负责。在承办法官的开导下,李健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法官的讲解心服口服,当即向法庭提出了撤诉。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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