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行业协会专题研讨保险中介税负

  本报讯 今年9月份,国家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针对税负政策,深入基层,走访调研保险中介机构,发现省内针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税负政策没有做出调整,导致目前税负政策和税负水平已经成为制约该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的瓶颈。近日,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就此召开了保险中介机构税负专题座谈会,研究解决其税负问题。

  参会人员对当前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税负情况进行了交流。吉林省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目前执行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当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针对保险企业:财产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针对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吉林省专业保险代理公司被划入“其他企业”范围内。

  以某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为例:代销某保险公司长期寿险产品,收取保费100万元,该保险公司大约支付给代理公司手续费(佣金)及管理费用30万元,税务部门则以30万元为基数收缴该代理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等。而这30万元中,95%以上为支付给代理公司业务员的佣金,不足5%为该公司的管理费用。

  结合当前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税负状况,其发展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缴税基数大,难以为继。同时, “保险代理公司是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售其部分产品,他们的业务性质是相同的,收税的时候还把他算作是其他企业,这有点说不过去。”吉林某保险代理公司负责人说。根据《通知》的税负规定,按照税法中“其他企业”的要求纳税,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业务做得越大,亏得越多。二是目前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为了生存,采取了一些违规的变通做法,以节约成本,这些做法既不符合监管机关的要求,也不利于代理公司的健康发展。

  与会人员认为,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进一步搞好专项调研。同时,积极向吉林保监局汇报当前中介机构,尤其是保险代理公司面临的税负困难,寻求政策支持;主动与省国税、地税等部门沟通,建议税务部门按扣除保险代理公司支付给保险从业人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此外,协会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建议可否为代理公司代扣代缴税,以保证省内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利益,为全省保险业的稳定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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