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伤 医院无条件抢救 保险三天内付费

来源: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 陈峥 通讯员 廖喜良 刘洪希)5月1日起,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伤者,医院必须无条件进行抢救,保险公司必须在三天内支付抢救费用。昨天上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卫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从5月1日起,《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施行。据悉,此《实施意见》为广东省首个相关条例。

首个相关条例明起实施

    据悉,2008年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33180宗,受伤11415人,死亡324人。80%以上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抢救时间不超过72小时,在这段时间实施积极的抢救治疗,将极大提高伤者存活的希望。运作近一年的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支付32笔救助款救助30名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款项支出总计462102.60元。但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治疗费重要保障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交警、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抢救费用的有关手续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保险公司在支(垫)付伤者抢救费用方面不够落实。

    为此,去年底,市公安交警支队多次与市卫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及医院、保险等部门行业代表进行座谈并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三部门联合发文,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将是全省首个关于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的条例。

支付(垫付)抢救费用不超1万元

    《实施意见》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医院必须无条件抢救受伤人员,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受伤的,受伤人员及其近亲属、被保险人、医疗机构均可通过交警部门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垫付)申请,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案情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送达《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

    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发出的通知后,2日内派出专业人员到医疗机构核实受伤人员情况,经核实无误的,向医疗机构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并在收到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受伤人员的实际抢救需要进行支付(垫付),抢救费用不超过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垫付);抢救费用超过1万元的,支付(垫付)1万元。

三种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不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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