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车险不同应属于政策保险
■ 一家之言
□梁鹏 来源:中国保险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对交强险的界定是:“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里将交强险界定为“强制性责任保险”,听起来像是一种商业保险中财产保险的一种,那么,交强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吗? 交强险不是一种商业保险。之所以说其不是商业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首先,商业保险的目标是盈利,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其必然以盈利为目标,保险公司制订费率时,已经将利润计划于内,交强险却采取了“不盈不亏”的原则,其费率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制订,当费率过高时,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予以降低,这显然与商业险有所不同。 其次,交强险规定了一些一般商业保险不予赔付的项目。例如,在一般汽车责任保险中,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均被列入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但《条例》规定,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亦须赔付,只不过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如致害人无法寻得,保险公司也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出现这样的状况,乃因为交强险为实现与商业险不同的政策目的,强行作出特别规定。 最后,我国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之外,均经营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充分说明,交强险不属于商业保险。 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吗?答曰,也不是。交强险与我们通常所言的社会保险(或许成为狭义的社会保险更为合适),差距颇大:第一,通常所言之社会保险,旨在消弭社会贫困,使全国国民无论生老病死均能获得一定之安全保障,交强险则无此目的,其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第二,社会保险的保费缴纳,一部分来自于被保险人,另外一部分来自于企业和政府,交强险的保费全部由被保险人缴纳,被保险人不可能获得政府的补贴。 第三,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通常是国家,如我国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经营,即社会保险属于公办公营性质,交强险则不然,其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属于公办私营性质。 第四,从社会保险的通常外延来看,交强险也不被包括在内。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险包括失业、生育、养老、医疗、工伤等类型,交强险当然不属其中。 既不属于商业保险,又不属于社会保险,交强险性质为何?笔者以为,交强险应属政策保险,此点往往为学界所忽略,在保险界乃至社会保险界,往往将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等同,认为社会保险就是依政策设立的保险,社会保险即为政策保险,其实不然。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依商业保险原理运作的保险。其宗旨在于实现一定的政策目的,此点与社会保险相同,但手段则与社会保险不同,采取了商业保险的经营方法。在保险分类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对应,政策保险则与普通保险相对应。笔者以为,政策保险是介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保险。 我们通常所说的政策保险主要包括:农业保险、输出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巨灾保险,并不包括交强险。确实,从笔者查阅的资料来看,现有研究并没有明确地将交强险归为政策保险。日本学者大林良一在《体系经济学小辞典》中将政策保险分为两类:一类为经济政策之保险,并举农业保险、渔船保险、输出保险为例;另一类是为社会政策之保险,这里的社会政策之保险,可能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狭义社会保险在内,但也应当包括交强险在内。 交强险正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促进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而设,其目标在于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手段却采取公办私营的商业保险运作模式。交强险不能归于社会保险,至少不能归于狭义的社会保险,亦不能归于商业保险,但归于政策保险应无问题。 交强险究属何种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很少论及,人们所了解的,大致不过认为交强险是不同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种特殊保险。然而,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为何要把它当作一种特殊的保险?其性质上与商业三者险有何差异?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加强对交强险的了解,对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和完善交强险具体制度不无益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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