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三责险调整对市场影响
对交强险而言,产品的价格降低了,如果假设保险标的的数量不变,则总保费收入将降低。另一方面,虽然交强险要求强制投保,但仍然有一部分车游离于保险保障之外,其原因除了一些车主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外,价格比较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现在价格降低,有助于提高需求,在某种程度上会激发一部分原来没有投保的车主参加交强险。当然,必须指出的是,交强险覆盖率的提高主要还是取决于强制的“力度”以及保证强制执行手段的权威性。 对商业三责险而言,价格降低,这显然不利于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增长。而需求量则面临不确定性。一方面,在责任险限额内,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替代品”,二者具有替代效应;而在超过责任限额部分,二者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互补品”,相互补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的情况下,两种效应都将发挥作用。 一方面将产生替代效应,即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提高,原来购买责任限额在6万-12.2万元之间的商业三责险的需求将消失,他们或者购买责任限额在12.2万元以上的商业三责险,或者不再购买任何商业三责险。另一方面,互补效应也将发挥作用,因为即便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有较大的提高,但和目前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所带来的赔付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对于大部分具有支付能力的车主而言,仍然会选择投保商业三责险。特别是由于商业三责险费率做相应的下调,这显然有利于进一步拉动需求。 对经营效益的影响 对商业三责险而言,理论上其费率的调整将不会对该险种的经营效益产生影响。因为保险费率的高低(主要指纯费率部分)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的大小。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提高,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商业三责险的免赔额做了同等程度的提高,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变小了,因此,费率下调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如果考虑到商业三责险费率降低对需求的影响,则总经营效益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动。 对交强险而言,责任限额和费率的双重调整显然会对其经营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原来存在利润空间的情况下,为了贯彻“不盈不亏”的原则,对交强险进行调整非常必要。但如何确定调整范围、调整幅度等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 在调整范围上,此次责任限额和费率调整其实是“一刀切”,这显然有悖于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我们了解到,在调整之前,有些类型的车辆(如营运车辆)的赔付率要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车,如果“一刀切”地调整责任限额和费率,则使得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之间的“交叉补贴”现象更为严重,这既有损于被保险人之间的相对公平,也不利于为谨慎驾驶者提供正向的利益诱导机制。 在调整幅度上,由于缺乏更为详细的资料,我们无法评论其合理性。但笔者坚持认为,调整的原则应该是: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在“不盈不亏”面纱下攫取“另类利润”;另一方面,也应该尊重保险公司合理的利润诉求。既然交强险实行商业化运作,保险公司就理应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只有这样,交强险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否则,一旦交强险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亏损,市场机制和规律终将发挥作用,保险公司是盈利性的商业组织,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其只尽政治义务。 值得指出的是,调整的幅度在实践中似乎非常难以把握,但经济学的鼻祖斯密早已告诉我们,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可以毫不费力地实现我们想要达到、但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永远也达不到的目标。那就是对交强险实行真正的商业化运作,监管部门可以只规定最低的责任限额和保障范围,让保险公司自由定价和竞争,市场机制既会让保险公司实现社会平均利润,也会把保险公司的利润不断往下拉,消费者可以以最小的保费支出获得最大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