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费2%首次提取划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据此,一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家属强烈要求交警大队依据有关法律条款落实抢救费、丧葬费等费用。但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迟迟没有规章出台,交警局一方面要执法,另一方面又无法可依。问题的症结在于该救助基金的来源问题。
深圳作为保险创新试点城市,率先解决了此问题。今年1月,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成为全国首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城市。交强险保费2%的成功提取,对基金的设立有着巨大推动作用。
虽然在政府公报上指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深圳市交警局管理,但是实际上要确保救助基金正常运行,涉及到卫生部、财政部、交通局和民政局4个主要部门。其中,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卫生局负责交通事故逃逸案伤者的抢救治疗等工作;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确保交强险依法收缴和对无交强险当事人的处罚;民政局争取在政策允许条件下,积极筹措社会慈善等资金。此外,还牵涉到纪检部门负责督察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保障基金规范运行;各保险公司积极按比例从交强险中划拨款项注入基金,确保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
交警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随着各项款额的到位,救助基金的筹建工作已经结束,基金管理委员会已组建,由组长负责审核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和支出,协调各成员单位关系。因对各部门的协调尚需时间,该基金在不久后将正式运作。
作为交强险的配套制度安排,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会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在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之后逃逸的3种情况下,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伤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的抢救费用,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