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关于肇事逃逸理赔的法律观点摘要

——兼析多车碰撞致受害第三者伤亡的交强险赔款计算
 
  【编者按】: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由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不明确性致使众法律工作者和保险人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下为交强险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上诉文书,该文观点可以概括为:⑴.《交强险条例》第24条已明确肇事逃逸的责任主体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而非保险公司,肇事逃逸案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属于赔偿责任主体确定错误。另外,本案系两车碰撞致受害第三者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赔偿金额在交强险中即可获赔,而两车事故责任不一,两车交强险赔款该如何分摊,该上诉文书作了明确回答:⑵.多车碰撞致受害第三者伤亡,且各车均有事故责任的,则各车保险人均应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XX支公司
     负责人XXX,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1969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上诉人:万某,女,1952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男,1979年X月X日生,汉族,进贤县人,司机,住进贤县民和镇。现因交通肇事罪押于XX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X,男,1973年X月X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民和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49年X月X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泉岭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XX,男,1977年X月X日生,汉族,南昌县人,司机,住南昌县向塘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XX。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
  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等诉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依法改判原审法院多判决的保险赔偿金100536.93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肇事司机焦某肇事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之规定以及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依法不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焦某不构成逃逸,属事实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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