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追回被盗抢车辆做法难为部分车主
湖北省宜昌市李广军的爱车被盗21天后,幸运地被湖南警方追回,可领回车子却让李广军折腾了46天。李广军的遭遇再次让人关注近年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即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奖金。 被盗车辆追回因公安保险的矛盾拖延 最近,李广军向本报记者投诉说,他的车4月15日在住地被盗,该车于5月7日由吉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找回,但公安并未及时返还车辆,主要原因是吉首公安向他投保的保险公司要3万元奖金遭到了拒绝。 接到李的投诉后,记者打电话向吉首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吴警官了解情况。他说,公安未及时返回李的被盗车辆事出有因。根据保发[1994]139号《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于是吉首公安便就奖金支付问题给李的保险公司去函,但对方6月9日才回函说不同意支付奖金。吉首公安接到此回函后当即进行研究,后决定无条件返还李的车辆。但按规定不能直接返还本人,只能移交给其报案的湖北公安机关,但对方一直未前来办理领车手续。记者打电话给湖北负责此案的周警官,他说,他们随时都可以到湖南来办移交,是吉首公安最近办理此案的人员工作有变动,何时办移交要等消息。李广军认为这是吉首公安因拿不到奖金而故意拖延返还车辆。在记者的再次催促下,6月21日,李广军终于未交分文领回了被盗车辆。 据调查,保发[1994]139号文件实施以来,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投保机动车后,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按这一规定给付了奖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湖南省公司在内的部分财产保险公司都参照保发[1994]139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公安部门执行了奖励措施。记者从平安保险、天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保险公司了解到,这些公司领取被盗抢车辆时都给了破案的公安部门奖金,有的是按保发[1994]13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给付,有的则是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并未完全按规定执行。但据记者了解,也有部分保险公司或其下级机构,像上述湖北那家保险公司一样,拒付这种奖金。 规定执行走样 殃及无辜失主 据了解,保发[1994]139号文件出台的宗旨,是鼓励公安部门与保险公司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盗抢保险机动车犯罪,积极追查失窃保险机动车辆。奖励费是保险公司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保险损失,调动公安人员及知情者的积极性,提高破案率而专门设立的,是保险公司与公安部门之间订立的,与投保人没有关系。公安机关破获案件、追回被盗抢机动车辆,并无偿返还失主是其法定的义务。 然而,这个文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的保险公司不执行奖励规定而殃及无辜,失主权益屡受侵犯。浙江温州市民柳先生的爱车被盗,次日被福建警方找到。为了领回车,柳先生先替保险公司垫付了2万元奖金。但是,柳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此却不予认可,拒绝支付这笔奖励费。为了要回这笔钱,柳先生不得不走上法庭。黑龙江省李某车辆被盗后被吉林省公安追回,公安提出必须先交2.4万元奖励费才能放车。保险公司要李某先行垫付这笔费用,等保险公司理赔时一并返还。但理赔时,保险公司只退回奖励费16800元,剩下的7200元要李某自己来承担。更严重的是,一些未投保车车主也被索要奖金。 有必要重新规范这种奖励措施 记者采访了李广军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宜昌分公司,一名姓覃的经理认为,《保险条款》里根本就没有支付奖金这一条,保险公司只能按照《保险条款》支付资金。这也是该公司拒付奖金的理由。 其实,持这种看法的保险公司不在少数,他们认为,虽然保发[1994]139号文件有规定,但十几年过去了,该通知精神未必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今制定文件的主体早就发生了改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已不再是以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而且各种保险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多达几十家。保发[1994]139号文件对如今的保险公司不再有制约力。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还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为尽量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从办案经费上为公安机关增加办案动力和保障,出台保发(1994)139号文件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其内容来看,它既不是法规,也不是两个行政部门共同下发的规章,只能算是公安部门和一家企业签署的内部协议和合同,根本不涉及第三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作为民事行为,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执行该规定的理由和依据,但对其他保险公司和个人则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支付这种奖金,群众议论颇多,对于这样一个纠纷频发、且经常给无辜车主带来麻烦的做法,有关部门似应重新对此作出规范,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