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碰自赔”九种情况除外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从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昨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也对此作出了回应,省保险业协会副秘书长邓金华表示,从2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推出“互碰自赔”机制,包括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等共有21家财产保险公司均可为广大车主或驾驶员提供此项服务。 

  邓金华表示,从2月1日起,只要购买了交强险的事故各方均有责任,且车辆损失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两车或多车互碰的道路交通事故,均可按照“互碰自赔”机制进行赔付。但需要车主注意的是, 在九种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是不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的,车主应该报警处理。

  这九种情况分别是: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9、当事一方肇事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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