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所、培训设施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社会培训机构需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质并有一定的组织社会培训的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对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相关工作进行管理,每年年底向河北保监局提交参训总结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河北保监局负责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向社会公告具备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名录。

  (二)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对组织培训情况、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培训记录、培训效果、核发培训合格证书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及考核情况进行备案,作为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不具备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资格的培训机构,公告取消培训资格;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提供虚假培训报告或培训记录,存在不合理收费行为的培训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性质严重的,公告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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