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冀保监发[2010]3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各省级分行、河北省联社、河北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河北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河北保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办法要求于1月29日前报送你单位负责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佳丽 66007788 程磊 66007791 附件: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 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业务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的保险销售、理赔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管保险中介业务负责人,管理保险中介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二) 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管保险中介业务负责人和保险中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管保险中介业务负责人; (四)河北保监局认为属于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辖内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