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及有关事宜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656号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请示》(浙商保险发〔2009〕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核准你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资格。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三、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交强险业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交强险财务核算、费用分摊、准备金评估、单证及标志管理、系统管控和信息披露等各项制度,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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