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分公司罚款55万元,责令其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停止接受保险中介机构渠道车险新业务(车行、银行代理,以及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渠道除外);对深圳市分公司销售管理部总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对车险业务部副总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对新洲支公司总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对罗湖支公司总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

  三、整改要求

  上述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则,背离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的科学发展目标。各保险公司务必清醒认识,高度重视,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整改。

  (一)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基层机构和相关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相关公司要进一步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内部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对高层级管理人员和上级机构管理人员的问责和内部处理。对被处罚和问责的机构和人员要向全公司通报。

  (二)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各公司要对照本通报,进一步举一反三,以省级公司为单位部署基层机构开展中介业务合规性自查自纠。彻底查清虚假的、不真实的中介业务规模,全面清理无资质的、不规范的中介业务渠道和机构。在省级公司自查自纠基础上,进一步组织抽查,确保基层机构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三)加强改进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各公司要着力从制度流程等方面强化中介业务合规管理,科学设定绩效考核机制,将合规要求嵌入考核指标体系;细化对中介渠道、销售人员、代理关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加强内部授权管理,改造优化计算机业务财务管理流程,确保业务财务系统完整真实反映实际业务操作过程和信息;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各保险公司务必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对不如期整改或者整改走过场的,保监会将视具体情况,进一步采取严厉的后续监管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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