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
桂保监发〔2010〕1号 广西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作和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行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广西保监局制作了《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基准内容,增加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客户告知书》原则上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机构统一设计和管理,法人机构不在广西的,由广西的分支机构报经总公司批准后授权其设计和管理。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由客户以签字或盖章方式予以书面确认。 四、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本机构的《客户告知书》张贴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五、《客户告知书》一式二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客户各执一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妥善保管《客户告知书》留档备查。 六、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告知制度,我局将通过现场检查、年度外部审计等方式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未按规定制作和出示《客户告知书》的,我局将依法对相关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客户签名、误导客户、损害客户利益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doc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