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落实通知

粤保监发[2010]21号

驻粤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含外地驻粤专业代理分支机构):

  2009年4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代理公司收取保险公司的代理手续费,只能使用一个银行账户。《通知》下发后,多数保险代理机构能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设立、使用手续费专用账户。但截至目前,仍有不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没有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使用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有的保险代理机构仍存在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银行账户与保险公司结算手续费的问题。为规范保险代理手续费结算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开设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只能有一个,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均应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并且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列明该账户。保险代理机构设有分支机构的,一个地市的所有分支机构统一开设一个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所有分支机构的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必须与总公司保持一致。

  二、各保险代理机构应尽快完成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的清理工作,并于2010年1月22日之前将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的开户行、账户户名、账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我局(格式见附件),并同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我局。

  三、各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设、使用代理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不得再使用其他账户收取保险公司代理手续费。我局将把各保险代理机构的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向保险公司通报。自2010年1月30日起,各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时,只能向各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我局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支付。

  近期,我局将对各专业中介机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进行处罚。

  联系人:吴双

  联系电话:020-38320694 传真电话:020-38210511

  电子邮箱:circgz@126.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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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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