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地保险规范与汽车流通及维修企业代理合作行为
为了规范与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业务合作行为,广东大地保险根据广东保监局文件精神,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及处罚规定,并印发了《告知书》,派发给所有的机构、业务员、营销员和合作的中介机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进一步明确:
一、各机构只能与已取得广东保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与公司签订了《保险兼业代理合同》,能提供《保险中介统一服务发票》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各机构与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由地市级以上机构与其签定兼业代理合同,明确代理险种、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时限、结算账户等内容。
三、各机构应按照《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手续费支付专用账户,通过该专用账户将手续费转账支付给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严禁现金支付或账外支付手续费。
四、各机构应直接委托合作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严禁所属业务员、营销员及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与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私自进行业务往来。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了广东保监局的处罚以外,将根据大地财保粤发〔2009〕253号文规定,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将处罚一把手、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直至撤职处罚。 (二)违反规定的业务员,情节轻微的,处以与违规业务应付手续费同等金额的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处以相应罚款外,并解除劳动合同,上报行业协会列为“黑名单”处理。 (三)违反规定的营销员及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关系,并上报行业协会列为“黑名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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