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赔付首次超十万

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刘砥砺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行人步行进入高速路被撞身亡的案件进行了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11万元,这是今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后,法院做出的首次判决。

  今年5月10日下午2时45分,在京承高速进京方向约9公里处,赵先生驾驶的一辆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将步行进入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的韩先生撞倒。车辆受损,韩先生受重伤,经抢救无效韩先生于当晚17时许亡故。今年6月6日,朝阳交通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韩先生为主要责任,司机赵先生为次要责任。韩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及一双儿女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及其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764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312元、丧葬费19933.5元,共计123717.5元。

  法院经审理,根据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韩先生、赵先生的主次责任认定,依法酌定责任承担比例为韩先生60%、赵先生40%。法院认为,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作为车辆强制险承保单位,应首先在其相应责任限额内直接对韩先生进行赔付。根据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的规定,法院判决阳光财产保险北京公司赔偿韩先生家属11万元,超出部分1757.4元由司机赵先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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