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业车辆营运期间出险 保险公司因未尽告知义务赔偿
作者:祝文锋 来源:上饶之窗
订立保险合同却未尽告知义务,近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公司车辆损失费5520元及施救费800元,合计6320元。
2007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由原告将其所有的某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各项险种,该货车的适用性质为非营业,保险期间至2008年3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保险费。2008年3月1日,原告驾驶员为客户运送啤酒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倾覆、损坏。原告为此花费施救费800元、维修费6000元。按照保险合同,被告应赔偿原告6320元。被告以原告车辆用于营业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有关营业与非营业概念及定义的区别,也未对营业与非营业的概念及定义做出说明或解释。而且原告属于从事商品批零的商户,其自用货车也仅仅为客户购买的商品提供辅助的运输服务,而未利用该货车直接或间接收取运费或租金,因此,原告投保车辆的损失符合保险条款理赔的范围,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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