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涵盖电动自行车

作者:中国保险报 彭远汉
  电动自行车作为人们一种代步的交通工具,它既可以依靠动力装置驱动,又可像普通自行车一样脚踏,比普通自行车快捷省力,深受大众喜爱。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款将电动自行车明确定为非机动车,必须在慢车道上行驶。2008年11月28日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将实行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据不完全统计,虽然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最高在每小时20公里左右,但在近年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的占比接近1/3。为了保障各方的经济利益,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保险电动自行车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被保险人是保险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被保险人应年满16周岁)。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电动自行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在其领取牌照时,必须是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及购车发票。保险条款应规定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并将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限定为累计责任限额的1/2。除一般的责任免除外,保险条款对保险电动自行车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等,也作为除外责任,以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既是市场的需求,又是人们的需要。对此,当地政府及公安交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严格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不保险的一律不予上牌发证和年检年审;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联系,上门服务,在市民领取牌、证时一并办理保险;被保险电动自行车一旦出险,应坚持“忠诚服务、笃守信誉”的宗旨,迅速、主动、准确、合理地进行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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