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1000理赔500遭投诉
“我在吉安市峡江县出了交通事故,渤海保险公司当地的理赔员给我定价近千元,我垫付给被害方了,可是到南昌分公司来报销的时候,只给我伍佰元,这样我白白损失掉四百多元,现在他们任何解释都没有。他们内部的问题要我们消费者来买单,那我要你保险公司干嘛!”10月26日,南昌市民许先生向记者投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外地发生交通意外 渤海保险公司定损赔偿千元 许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2月26日,他所在单位花1850元统一为员工办理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车辆交强险)。该份保单规定,许先生购买的福田小货车保险期间自2009年3月12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1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9月17日上午,他驾驶一辆福田小货车通过峡江县收费站时,不慎倒车将车后另一辆福田货车撞损。被撞车辆受损部位为,货车前保险杠,及前金属栅栏以及车头保险杠旁左小灯。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报警,并拨通了渤海保险公司热线。渤海保险吉安分公司派出了一名定损员赶赴现场。与此同时,峡江县公安局交通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事故认定书,判定他承担此次事故全责。事后,经定损员,修理厂工作人员及被撞车主李先生三方协商,由许先生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共计970元,其中包括钣金喷漆,更换车辆配件以及相关的工时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 “修理厂工作人员开具发票后,我还要求吉安分公司定损员出具一份定损清单,随后我垫付了970元。9月21日,我抵达南昌,将上述相关材料上交渤海保险江西分公司,并要求对方支付足额保险金却迟迟没有得到回应。” 保险公司核损后仅赔偿五百元 无任何解释 消费者损失四百余元 直至10月22日,许先生才收到渤海保险江西分公司打入其公司账户内的500余元定损费。“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投保人只需15天便可收到保险金。可是渤海保险公司却迟迟拖了一个月。另外,车辆发生事故后,吉安分公司派出的定损员将此次车辆定损保险金定为970元。事后,经江西分公司工作人员核损,保险金仅为500余元。”许先生说,由于前后两笔保险费用均出自同一公司,但数据却相差甚远,为此,他多次前往公司要求说法,但工作人员仅表示核损是根据保险公司电脑里配件价格来计算的,至于为何差距如此之大,无法解释。 “我出了事故后,拖车费等该我赔偿的我都给了,保险公司定损后也是我自己垫付的维修费用,而且从来都没有听过哪个保险公司定损和核损之间的差价如此之大,别的公司最多相差十元之内,再说配件和当地的维修点都是保险公司人员指定的,他们保险公司内部的问题和损失难道要我们投保人来承担吗,真是让我无法接受!” 11月3日,记者陪同许先生来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称,不排除系定损员刚来不久对业务清单不了解导致事后核损价格不一。对方还表示,公司分管理赔的杨经理会尽快出面处理此事。当记者提出要求采访该名杨姓负责人时,该名工作人员称,杨经理正在外面开行业协会,并将杨经理的办公室电话告诉了记者。次日,记者拨打数次杨经理的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而许先生随后也给新闻热线打来电话,称无法联络上杨经理,至于该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记者将跟踪报道。 链接: 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该起纠纷中,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支付足额保险金,应当赔偿被保险人许先生因此受到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