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营销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严禁投保单上代签名

  目前,有关财产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代签字问题未有具体规定,但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此有所规定。该《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对代签名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一)学术界关于未经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效力问题的观点

  学术界对未经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法律效力的认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有效论: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依照《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可见,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要约和承诺,《保险法》并没有规定要约和承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理论的研究也表明,要约和承诺都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所以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提出投保的意思表示,无须书面签字确认,也可以形成有效要约。保险公司的承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保险公司营销员同意承保,保险公司代理人同意承保,或者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等,这些都充分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承诺,保险合同确定成立。

  2.无效论: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的投保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在民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中,有真实签名的投保单是一种书证,是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迅速、准确地查明事实。如投保单非投保人亲笔签名,投保人的代签名这种形式上的瑕疵可能导致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为投保人可能不清楚、不知道或根本不曾认可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情况下,因投保人未审核保险条款,对保险条款的内容未作详尽了解,合同签署可能并非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效力确实可能存在瑕疵。

  (二)关于未经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效力认定的司法现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保险法》没有对未经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效力认定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在遇到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签字的情况,地方法院一般都会秉持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原则,同时参照《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投保单代签名的做法无疑会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也使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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